风驰汽摩俱乐部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扫一扫,访问微社区

查看: 3985|回复: 7

为他人着想 展示交通事故当心侵犯私权

[复制链接]
发表于 2009-6-26 08:12:5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最近,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报道,说是某县**局**大队为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、有效性,特将上年度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几起重大交通事故的照片放大后,再配上文字制成交通安全宣传展板,摆放在一个人流量较大的广场展览。受害者惨遭车祸时的情景被毫无遮掩地展示在人们的面前。结果被受害者家属发现,他们一怒之下,将这几块展板给砸了,好端端的一场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变得虎头蛇尾,草草收场。

  事后,人们对此议论纷纷。有表示反对的,有表示赞成的。反对方认为,交通事故信息是死者亲属、伤者自己的一种私权,是否在公共场所公布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。而**队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,在大庭广众之中原汁原味地公布这些信息,是对死伤者肖像权的侵犯,是在活者心上撒盐,对他们精神伤害很大;另外,这种信息在社会上传播后,会引起别人的议论或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们,影响他们的生活;同时,**部门任意处置交通事故信息,这是在凭借自己工作上的优势耍特权。赞成方认为,**这样做的目的,无非是想通过发生在身边活生生的交通事故,让广大受众能更直观地从事故中吸取教训,以达到更好地教育群众的目的,其主观上并没有侵害某某具体对象肖像权、名誉权的故意,况且**部门从事的是一项公益活动,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,相反自己在策划、制作时还支出了一些成本,因此不存在民事侵权的问题。**究竟有无公开展示交通事故信息的权利?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,无论是生者还是死者都享有人格权、名誉权、肖像权,这些权利始终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,任何人不得侵犯。从上述案例的情况看,虽然**队从事的是公益性活动,没有任何营利性目的,但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,不加掩饰地公开展示交通事故信息,的确有可能对死伤者的名誉、肖像、人格权利造成伤害,应构成民事侵权。如果当事人上诉到人民法院,伤害后果轻微的,法院可责令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。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此举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,按照《民法通则》的相关规定,法院可判**部门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 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交通事故信息,而**部门又确需要这样的宣传素材的话,那么**部门应注意以下两点。一是在引用事故文字信息时,不要指名道姓;二是对事故图片应运用剪裁、粘贴、马赛克等技术手段,尽量使图片失“真”,以免被别人对号入座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9-6-26 08:14:16 | 显示全部楼层
小心眼太大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9-6-26 11:42:02 | 显示全部楼层
为了他人安全,可以适当宣传.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6-27 00:41:57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可是从法制专栏转载的呢,,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6-27 00:44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为什么那次火影的车祸别人不让在论坛发呢??     我是为了你们以后不在惹这样的麻烦啊。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6-27 00:53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不要指名道姓;二是对事故图片应运用剪裁、粘贴、马赛克等技术手段,尽量使图片失“真”,以免被别人对号入座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 楼主| 发表于 2009-6-27 13:22:36 | 显示全部楼层
不知道管理员大人指的小心眼是什么意思。。我可是为大家好啊,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发表于 2009-6-27 14:36:34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说的是帖子里面相关人员 你不要误会意思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QQ|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风驰汽摩俱乐部

GMT+8, 2024-5-21 00:06 , Processed in 0.225896 second(s), 24 queries .

Powered by Discuz! X3.4

© 2001-2017 Comsenz Inc.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